案情简介
2008年3月初,答辩人计划在广州市区购买一套二手住房,因为工作繁忙,于是委托自己的亲属XXX(答辩人亲姐的婆婆),帮助寻找并购买。XXX转通过被答辩人李某,了解到本市中山六路杨家巷四号XX的物业,被答辩人李某报价为75万。答辩人对该价格不满意,放弃与其洽谈该物业的购买事宜。3月中旬,XXX物业公司为答辩人同样也推荐了该物业,并报价62万。答辩人对价格满意,同时因为XXX物业是一家口碑好信誉高的物业中介公司,答辩人决定以XXX物业为居间人,于08年3月31日,委托亲属XXX与该物业业主香港公民XXX达成买卖合同,并于当日全部支付了该楼款62万元整。2008年4月14日,答辩人取得该物业的产权证。
律师答辩
根据以上事实,可以说明:
一、 答辩人按照《合同法》,依据诚实信用原则,适当并善意地履行了合同义务。
答辩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,查看了其相关产权证,已确定被答辩人XXX是房屋的产权人。同时,答辩人也被XXX告知:其已经提前通知承租方将出售该物业。在买卖合同中,双方约定了有关如何处理租赁问题的条款(第5条)。此后的交易,双方进行顺利,债权、物权交割清楚。在整个买卖交易中,答辩人处于自愿并善意。
二、 答辩人支付了非常合理的价款。
本案中的物业建于上世纪80年代,属于砖泥混合的二层结构,建筑面积98.8平方米,总价款62万,每平方米价格为6275元。答辩人以此价格购买近30年楼龄的该物业,完全合理。
三、 答辩人根据相关的房屋买卖转让之规定,已经登记,并取得了房产权证。
综上,答辩人出于自愿和善意的目的购买房屋自用,依照《合同法》、《物权法》之相关法规,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,并依法对不动产进行了权属登记,已取得该物业所有权。请一审法院公平审理,依据事实和法律,判决驳回被答辩人之相关请求,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