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原告徐某于2004年2月购买被告开发、出售的海景花园AXXX,并按照双方签署的《房产买卖合同》约定,已履行付款及其他所有义务。自08年8月初,原告居住的AXXX房屋客厅天花板位置,自阳台门顶部至客厅中央向北面延伸出现渗水,并呈现裂缝。 当时,渗水往客厅四处滴落,流淌,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。同时,因渗漏问题使裂缝周边部位的天花板出现粉刷层脱落,隆起,严重损害原告的房屋整理装修效果,破坏客厅室内美观,而客厅阳台附近墙面问题尤为突出。原告就该问题数次向被告提出保修要求,也委托律师想被告整改要求,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予理会。
律师辩护
诉讼请求:
1.判决被告履行A902房屋保修义务
2. 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
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(二)项规定: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厂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。。。。(二)屋面防水工程,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。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水为5年;”。依据本条例,被告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,履行由其开发并出售的房屋质量保修义务。